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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的含義: 著作權俗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2、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和不予保護的作品范圍: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作品為: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二)、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不予保護的作品為 :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3、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4、時事新聞; 5、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保護期屆滿的作品。 3、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及財產權的保護期一般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其發表權及財產權的保護期一般為作品首次發表后的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我國著作權采取“自動獲得”原則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即我國著作權實行自愿登記制度,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作品自愿登記之后,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如發生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作品登記手續和程序 作者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無論該作品是否發表,均可申請登記 1、申請作品登記時,應當提交的主要證明材料為: (1)作品登記申請書; (2)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作品著作權歸屬證明文件; (4)作品說明書; (5)代理人受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2、作品登記所需要的時間: 作品登記機關在接到作品登記申請材料后,按規定進行核查,核查期限一個月,該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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